4月24日,从襄阳市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5年修订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文明养犬、净化网络空间、文明出行等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发布会透露,今年以来,襄阳已对3起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违法人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据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在文明养犬方面,新修订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处罚条款,仅保留对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兜底性规定。
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当日15时34分,保康县城一农贸市场内,市民王女士带着6岁孙子前来购物。摊主赵某(化姓)饲养的一只中型犬突然失控,径直扑向男孩并将其左腿咬伤,男孩母亲王女士拨打110报警求助。
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走访周边目击商户,以及调取市场监控录像等方式。监控画面与证人证言均清晰证实,犬主人赵某未对犬只采取束犬链等有效管束措施,未尽到法定看管义务,是导致此次伤人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证据确凿后,民警依法将赵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后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方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该案成为新法生效后当地首例涉犬执法案例。
3月5日,刘某(化名)带其所饲养的黑色犬只在襄阳市襄城区一路口遛狗时未牵绳。犬只突然窜出,致附近骑自行车一男子绊倒受伤,经鉴定为轻伤。民警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经查证,刘某行为构成饲养动物致人轻伤,根据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截至目前,襄阳已有3人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到伤害被行政拘留。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动物中的违法行为有三个方面变化:
处罚力度显著“加码”,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可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
新增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将“违法违规出售、饲养42种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两类行为,正式纳入治安处罚范围;
新增了行政拘留处罚,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和“违规饲养烈性犬,经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日以下行政拘留。
此外,公安部门在发布会上介绍,新修订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由倡导性要求上升为强制性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