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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情形下,物业企业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6-02-27

高空抛物/坠物是社区安全重大隐患,法律明确将物业纳入责任体系,不同情形下物业承担的赔偿责任与赔偿范围有所不同。




01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条解读


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且是一种完全赔偿责任;

依据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且不是完全赔偿责任,而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核心区别


● 坠落物(如外墙砖块、公共区域设施):物业作为“管理人”,责任更直接、更重。

● 抛掷物(如住户扔下的物品):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人”,责任相对间接、有限。


02

责任判定情形





情形一

具体侵权人明确

业主/使用人故意抛物或对其专有部分物品管理不善致坠。


物业责任

由抛掷/坠落物品的具体侵权人(业主、租户等)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物业仅在未履行必要安全保障义务,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赔付顺序

被侵权人应当首先向具体侵权人请求赔偿,由具体侵权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全部赔偿责任由具体侵权人履行完毕后, 被侵权人不得向补充责任人(物业)请求赔偿。

在具体侵权人赔偿不足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赔偿,赔偿范围应与物业违法安保义务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相应



情形二

无法确定侵权人

经调查无法查明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整栋楼或单元相关业主)给予补偿。


物业责任

如果物业未能证明已采取必要安保措施(如安装监控、加强巡查警示),则需为自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实践判定

补偿责任主要是依据具体情形而进行补偿,其往往缺乏具体确定责任的标准,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形综合考量。法官在确定补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双方的经济状况、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责任人的受益状况等多种因素。



情形三

公共区域物品坠落

如建筑物公共部分(外墙、屋顶、大堂吊灯等)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建筑外墙脱落。

物业责任

如果物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定期巡检、专业维保记录)证明已尽管理职责,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03

真实案例

案例一

物业全责——公共区域坠落物

写字楼大堂大型吊灯因年久失修、螺丝松动坠落,砸伤访客。

物业责任

物业作为大楼公共设施的管理人,无法提供定期检查、维护吊灯的记录,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253条,被判承担100%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

裁判要旨

公共区域设施坠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物业无法举证已尽安保义务则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

物业部分责任——住户抛物致害

住户从楼上抛下建筑垃圾砸坏楼下车辆,肇事者无法查明。该小区物业未安装高空监控,巡查记录不全。

物业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在预防高空抛物方面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缺乏有效监控与警示),存在一定过错。但损害主要由抛物者造成。故判决物业在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无法查明侵权人时,物业因安保措施缺失,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三

物业无责——业主专有部分坠落

业主自家阳台外沿违规放置的花盆,被大风刮落砸伤行人。

物业责任

花盆属业主专有部分的搁置物。物业公司提供了日常安全宣传、巡查记录及向该业主发出的整改通知单,证明已尽到提醒和管理义务。法院判定侵权责任由该业主全部承担,物业不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物件来自业主专有部分,物业能证明已履行合理的安全告知和巡查义务,即可免责。

来源:物业安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