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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5-11-21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公开,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建设阳光互信的市场环境,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水平整体提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湖北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湖北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开

工作指引

为依法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物业服务公开透明,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水平整体提升,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做好专业化物业服务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公开内容

(一)亮标准,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1.小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区域四至)、总建筑面积、总楼栋数、总户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2.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事项内容、服务质量要求等;收费项目(含物业费、车位物业服务费、建筑垃圾清运费、代收水电费〈如有〉及其它特约服务、增值服务费用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等。

3.各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公约)、停车管理制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各类应急处置预案等。

4.“ 三张清单”。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梳理、公布的物业企业服务清单、业主委员会职责清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管理职责清单。

(二)亮收支,让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1.公共收益情况。主要包括:依法利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场所、道路、车位、空间、设施进行经营(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前室及轿厢平面或音视频广告经营,室外公共场地租赁,共有车位经营,设施设备间租赁,快递柜、自助购物柜等场地经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收支情况(含经营项目及收入、经营成本支出、经营收益及分配使用、当期结余、累计结余等)。

2.包干制费用收支情况(包干制项目)。鼓励公开当年物业费收取和支出总体情况。

3.酬金制资金收支情况(酬金制项目)。主要包括:当期物业服务资金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实际收入、实际支出;物业服务企业依约提取的酬金;物业服务资金当期结余情况、累计结余等情况。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维修资金归集、支出、结余总额情况。专项维修资金日常使用情况按当地有关规定公示公开。

(三)亮服务,让业主安心舒心居住

1.合同履行情况。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人员配置情况;客户服务情况;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维护保养情况;环境卫生维护和绿化养护情况;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情况;防汛、防冰冻、消防等应急处置情况等。

2.服务人员和监管部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项目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照片、姓名、电话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电、气、网等专营单位的服务、投诉、举报电话。

3.办实事活动情况。鼓励公开:便民服务和志愿活动情况;配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为小区增设自行车棚或充电桩等基础设施情况;开展植树增绿、环境整治等情况。

二、公开主体

小区物业服务信息主要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开。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支出、结余总额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主体负责公开。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区域内归其所有的房屋及场所进行经营、处置等相关活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相关方公开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三、公开渠道

在小区原有“ 三栏一箱”(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栏、小区事务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完善设立物业服务事务查询台,设置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客户接待场所(客户服务中心),采取文件筐、文件柜等形式,分类存放相关公开公示资料文件,免费供业主查询。鼓励有条件的小区采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滚动 播放或自助查询有关资料文件。同时,各项服务公开公示资料也可通过业主微信群、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住建部门的物业服务监管平台等渠道开展线上公示,确保业主及时了解动态。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至少每周开启一次,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开时限

小区基本信息、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服务人员和监管部门信息、各类管理制度、“三张清单”等应长期公开,有变更的及时更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支出、结余总额情况至少每年公开一次,每年1月底前公开上年度收支情况,公开时间自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公示时间止。公共收益情况、酬金制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应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每年7月底前公开当年上半年收支情况,次年1月底前公开上一年度下半年及全年收支情况, 公开时间自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公示时间止。合同履行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季度第一月公开前一季度情况,公开时间自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公示时间止。公开期限内相关资料文档污损、遗失的,应当及时补充完善。

五、信息审核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内部审核制度,信息发布前要进行严格校对和审核把关,确保公开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严谨性。由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的,应当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企业公章;由业主委员会公开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核,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由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的,应当经委托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委托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公章;由其他主体公开的,由相关主体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其公章。物业服务履约报告、工作报告类事项,应经物业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合同协议、检验检测报告、预算决算类事项,应签字盖章等生效要素齐全,原件存档备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对公开公示的内容、载体、时限等应通过文件、现场照片、工作台账等形式留存备查。

六、答疑沟通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公开信息沟通答疑机制,积极主动回应业主对公开公示信息的质疑质询,充分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经核实发现公开公示信息有误的,要及时更正和重新公布并作出书面说明。经沟通解释仍有质疑的,业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审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予以配合。对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事项或超过合理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业主恳谈会、客服管家上门走访等方式主动向业主汇报“ 三亮”工作落实情况,解答业主关心的信息公开问题。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专业化物业服务小区,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且物业服务合同在住建部门备案的住宅小区。其他住宅小区可参考本指引开展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附件:

1.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内容参考清单

2.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