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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全市小区物业!襄阳六部门联合发布

发布时间:2025-11-12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襄阳市公安局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市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了

襄阳市住宅小区部门执法事项清单

及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

以下为具体内容

↓↓↓

1.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在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2.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3.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单独列账的;物业服务企业骗取、挪用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4.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5.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上述第1条至第5条事项,由住新(建)部门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襄阳市公安局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市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了

襄阳市住宅小区部门执法事项清单

及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

以下为具体内容

↓↓↓

1.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在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2.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3.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单独列账的;物业服务企业骗取、挪用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4.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5.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上述第1条至第5条事项,由住新(建)部门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6.对涉嫌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等行为的;

7.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的;

8.随意停放机动车,占用、堵塞小区出入口、道路,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

9.对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违规养犬、无证养犬、不文明养犬、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公共安全的;

10.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

上述第6条至第10条事项,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1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12.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未按照价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离政策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13.物业服务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14.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的,未在电梯轿厢等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的;未按照特设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15.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提供虚假资料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性用房的;

上述第11条至第15条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16.住宅小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17.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

18.住宅小区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等城市管理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的;

上述第16条至第18条事项,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19.未经批准,在住宅小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20.未经批准,在住宅小区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行为的;

上述第19条至第20条事项,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认定意见。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2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2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

23.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24.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上述第21条至第24条事项,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查处。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来源:市住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