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面对邻里私挖地下室、私拆承重墙等行为,业主该如何维权?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件详情
2024年,甲某对其自有房屋进行装修时,为了整体装修效果,拆除房内承重墙。乙某作为其楼上的邻居,认为拆除承重墙的行为将整栋楼置于危险之中,沟通无果后,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某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审理过程中,法院协调住建部门前往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甲某在装修改造管道时,破坏了业主共有主体墙的主体结构。据此,法院判令甲某恢复房屋原状,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方案并进行施工,以满足该建筑原有的主体结构要求,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应费用。
房屋主体结构是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是房屋安全使用的基础。业主不能破坏主体结构,否则会影响整体结构受力,导致整个结构体系不平衡,主体结构关系到建筑内在的安全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但基于相邻关系,行权要在合理的范畴,不得因使用专有部分而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对于共有部分,也应当依照其性质、构造进行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动以致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特别是对共有部分,如承重墙等,更应履行合理使用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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