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
张某在小区楼梯间摔伤致腰椎骨折
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却最终败诉
这起案例的判决
恰恰厘清了业主 “自我防护”
与物业 “安全保障” 的责任边界
今天我们就来拆解其中的关键
【案情经过】
2024年7月的一个阴雨天,家住某小区的张某在楼栋楼梯间行走时突然摔倒,当即感觉腰部剧痛,被送往医院检查后确诊为腰椎横突多处骨折及挫伤,医疗费花了不少。
张某认为,自己摔倒的根源是楼梯台阶上残留的雨水水渍导致地面湿滑,而物业公司没能及时清理这些隐患,显然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赔偿所有医疗费用。
面对索赔,物业公司却有不同说法:一方面,楼梯间未安装监控,无法确认张某摔倒的具体位置和现场情况;另一方面,物业当天已安排保洁人员清理了园区路面积水、疏通了排污网,物业管家还特意在业主朋友圈推送了 “雨天路滑,谨慎行走” 的警示信息,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提醒义务,不该为张某的摔倒负责。
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协商无果后,张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中,
双方围绕 “物业公司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展开激烈辩论,
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
楼梯间是否存在雨水水渍、
物业公司管理是否存在过错、
摔倒与物业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法庭审理】
张某坚持认为,雨天楼梯间的水渍必然是物业清理不及时所致,正是这种管理疏漏直接导致自己摔伤。但他未能提供摔倒时的现场照片、视频,也没有目击证人能证实台阶存在水渍,仅能说明自己在楼梯间摔倒的事实。
物业公司则提交了当日的保洁工作记录、排污网疏通台账,以及业主朋友圈的警示截图,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应对雨天安全风险。
法院经审理后明确指出:同情不能替代法律,侵权责任的认定必须以证据和法律规定为依据。首先,小区虽属物业管辖区,但与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不同,物业责任需结合管理合同和实际能力合理界定。其次,“雨天路滑需谨慎” 是基本常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对小区环境熟悉,本应尽到更高的自我注意义务。最重要的是,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摔倒位置有雨水残留、物业存在管理瑕疵,更无法证实摔倒与物业行为存在因果关联,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例的判决,
背后是多部法律法规对责任边界的明确界定,
核心条款的解读至关重要!
责任认定的3个重要依据
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该条款明确物业服务人需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但 “合理措施” 并非指 “无限兜底”。物业的责任范围应与其管理能力、服务性质相匹配 —— 比如雨天进行公共区域排水、发布安全警示,即已履行合理义务,不能苛求其对每级楼梯的瞬时水渍实时清理。本案中物业公司的保洁和警示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的 “合理措施” 要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认定侵权责任需满足 “过错、损害、因果关系” 三大要件。本案中,张某既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存在 “未及时清理水渍” 的过错,也不能证实台阶水渍与摔倒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自然无法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不支持 “结果归责”,不能仅因 “在小区受伤” 就直接认定物业担责。
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区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该条款针对的是宾馆、商场等对外经营的公共场所,这类场所的管理者需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居民小区是业主专属生活区域,业主对环境的熟悉度远高于公共场所访客,物业的保障义务标准相对较低,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来源:物业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