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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爱犬遇毒,物业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5-09-25

牵着爱犬在小区散步

却不料宠物误食毒物中毒

治疗费花了近万元

遇到这种事

狗主人该如何维权?

物业是否需要担责?

坪山法院这起案例

给所有业主和物业公司提了醒

案情回顾

王女士的宠物犬已按规定完成养犬登记。某日晚,她牵犬在小区门口花园散步时,爱犬突然误食不明药物,经物业公司确认是老鼠药。

紧急送医后,爱犬经催吐、住院治疗多日才好转,王女士累计花费治疗费近万元。她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违规投放的鼠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面对索赔

物业公司提出三点抗辩理由

1. 从未在王女士指认的花丛处投放裸露固体鼠药,日常四害防治仅使用对人宠无害的液体药剂;

2. 即便在小区其他区域投放鼠药,也会放在隐蔽处并设置“老鼠屋”格挡,宠物无法接触;

3. 工作人员会通过微信朋友圈实时发布小区消杀动态,已提前告知业主,尽到了提示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明确

本案核心是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无证据证明鼠药由物业公司投放,但该固体鼠药被放在小孩、宠物可接触的区域,且无明显防护措施;

•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当禁止他人在公共区域投放鼠药,日常巡查中也应及时发现并排除此类隐患,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上述措施;

•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未及时核实鼠药的投放时间、范围及投放人,未积极处理安全隐患。

最终

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

及对损害结果的影响

判决其对王女士的损失

承担30%赔偿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物业、犬主都要担起责任

↓↓↓

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案中,虽损害由不明第三人投放鼠药直接造成,但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有毒物质,存在履职疏忽,故需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

犬主应遵守法律规定

和社会公德

• 按要求完成养犬登记、疫苗接种;

• 外出牵犬时做好看护(如使用牵引绳),避免宠物接触不明物品;

• 强化“养犬有责”意识,避免犬伤人、犬中毒等事件发生。

这些规定要记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是业主共同的家园

宠物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物业

和业主共同守护

物业多一份巡查

业主多一份谨慎

才能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来源:中物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