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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阳台因装修受损,业主状告物业公司,为啥法官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5-09-24

业主蓝女士居住在某小区二楼,楼下业主进行装修,装修前已到物业公司进行报备登记,并领取了注意事项等材料。物业公司在装修期间定期对装修现场进行检查,但装修过程中仍造成业主蓝女士阳台受损,蓝女士多次找物业公司反映,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则主张其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责任。蓝女士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其遭破坏的墙体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并非装修的行为人,楼下业主装修前已在物业公司依规报备,物业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亦定期查看装修进展,墙体受损与物业公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蓝女士的诉请。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通常而言,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公司主要承担的是对小区公共区域和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责。之所以将业主装饰装修纳入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装修活动不可避免会对其他业主、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甚至房屋结构产生影响。具体而言,业主装修前应告知物业公司装修事宜,并申报登记,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告知注意事项,业主应积极遵守,同时业主负有配合物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义务。物业公司如发现相关问题,可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本案中,业主蓝女士主张的阳台受损,系因楼下住户装修行为所致,而非物业公司所为,且物业公司已就装修事宜尽到管理职责,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无需对蓝女士的损失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蓝女士丧失了救济途径,仍可起诉实际侵权人要求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中国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