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徐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徐某房产提供物管服务,徐某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0.3元/每月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徐某应于入住时交纳1年的物业费,之后按季度交纳,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徐某未按期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累计未付物业费8000余元。物业公司遂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补交物业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审理中,徐某辩称,不交纳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不高、服务不到位,存在屋面漏水不维修、管道堵塞不疏通等问题。
0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徐某入住时已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且物业公司已实际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业主事实上也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另外,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有重大瑕疵,故其应支付物业费。关于违约金,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其应换位思考,充分体谅业主心情,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以取得业主满意,且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徐某系恶意拖欠物业费等费用,故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0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4法官说法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需要按期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若业主无正当理由违约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加收违约金。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事由是否成立,应当从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运营的基础,若个别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就不交纳物业费,将会影响物业服务的质量,导致更多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如此恶性循环,不论是居住体验还是房产增值角度,最终受损害的是小区的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也应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尽量满足业主的相关需求,如物业服务质量确实存在瑕疵,违约金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来源:红色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