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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外墙改建移门?合肥一业主被物业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5-09-15

[ 案例三 ]

某物业公司诉王某拆除装修违建恢复原状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王某在装修房屋时,擅自将外墙的玻璃幕墙和混凝土砌筑墙体基座部分拆除,改为移门。物业公司多次向王某发出整改通知单,王某未予理睬,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应严格遵守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承诺书》等协议约定,王某在使用自有房屋时擅自对房屋外立面进行拆除改造,违反了上述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王某将案涉房屋外墙拆除改造部分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建筑物不当毁损、不当使用行为的管理,当业主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上述不当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要求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来源:合肥市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