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人诉某业委会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等人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先后召开两次业主大会,围绕解聘原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公司等事宜进行了表决。何某等人认为两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不合法,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应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须将征求意见书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至每一位业主,保障全体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以确保意思表示真实;未实际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不应计入表决基数。案涉两次业主大会的投票过程中存在将未参与投票业主计入已表决多数票、委托代理作出的表决意见不具有真实性等违法情形。故判决撤销两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 【典型意义】 业主大会决议的合法性与公信力,有赖于对法定程序的严格遵守。本案依法撤销存在程序瑕疵的决议,既是对业主个体程序性权利的刚性保护,亦是对业主依法自治秩序的维护。小区业委会应当在履职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规范;物业公司需知悉,基于程序不合规的业主大会决议所实施的行为可能面临效力风险;广大业主亦应依法、积极、理性地参与并监督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共同维护社区治理的和谐与稳定。
来源:合肥市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