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答案:
业主没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开
小区全部物业工作人员名单、
社保缴纳记录,
但物业应将负责人员向业主公开。
诉请1:
业主毛某(原告)要求查阅:
①小区各项设施检测、巡查、维护、保养记录以及相关外包、采购合同;
② 对树木、草坪、花坛花景的修剪、养护、布置记录及相关外包、采购合同。
一审法院:请求查阅、复制的内容均属于法定应公开之范围,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诉请2:
原告要求查阅物业公司(被告)在小区安排、管理或指挥的项目经理、客服、保安、保洁、绿化、维修工、电工及其他物业服务相关人员名单、社保缴纳记录及相关人员雇佣外包合同。
一审法院:本项请求涉及到物业人员及外包人员名单、社保缴纳记录,依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将负责人员向业主公开,对此予以支持;
其他人员名单及所有人员雇佣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属于物业公司内部管理范畴,业主毛某主张查阅,并无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所要查阅复制的材料(注:指以上诉请1、诉请2)大部分已在其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中获悉。
其又提诉有为自己对抗物业公司纠纷之嫌,且未见其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加之相关材料亦非业主知情权范围,故改判驳回了原告毛某的诉请。
发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来源:法眼物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