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住新局对市民通过12345热线等途径
咨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归集、管理、使用等问题
进行了梳理、汇总、解答
有哪些重点?
一起来看一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的依据
我市现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是2007年12月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2009年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2025年1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对使用原则、使用程序、申请主体等事项进一步明确。
二、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
三、住宅共用部位有哪些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有哪些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五、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是多少
我市现按《市房产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襄房字〔2009〕40号),依据当时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向购房人收取维修资金,其中电梯房交存金额为60元/平方米、步梯房50元/平方米。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何时交存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交存的业主所有。
七、拆迁安置房需要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吗
需要,由安置房产权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根据建筑面积将维修资金交存至银行专户。
八、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
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主动补交。未按规定补交的,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当督促其交存。
九、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利息吗
有。除保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账目上一定比例活期存款,用于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外,及时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款,在确保业主正常使用的同时,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增值收益均属于业主所有。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主体是谁
1.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居(村)民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十一、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原则
费用由受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已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业主所承担的分摊费用按归集比例从维修资金中列支。涉及未出售物业的部分,由建设单位分摊。
十二、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等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紧急维修认定。
十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程序有哪些
1.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查看现场,并编制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
2.受益业主表决通过;
3.申请人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
4.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申请主体应当从市产权处招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中选择,进行第三方审价;
5.申请人向区住建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维修项目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与属地政府网站公示七日;
6.市产权处核对要件后,由专户银行划转资金到施工单位和审价机构。
十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有哪些
1.紧急维修认定。由相关专业单位(机构)或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鉴定意见或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开展紧急维修;
2.编制紧急维修使用方案并公示。属地住建部门应立即会同市产权处等查勘现场,申请主体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等拟订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现场查勘情况、工程预算、资金分摊范围、隐蔽工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并在维修项目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同时选择施工企业,同步组织施工;
3.后续流程。施工过程监管、工程验收、初审与公示、复审与资金划转等,参照正常使用程序3、4、5 条规定执行。
十五、哪些费用不能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来源:襄阳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