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谢某将一台牌照为湘CS××**的黑色丰田轿车停放在小区单元楼下,该停放地点未设置车位线。翌日早上8时许,业主发现该车前挡风玻璃碎裂,引擎盖有一处凹痕,引擎盖上遗留有一个蓝色晾衣架,怀疑系车辆停放处的居民家中坠物将车辆砸坏,遂通知了小区D物业公司并报警。
后派出所对停车处的楼栋单元住户进行逐户走访调查,未发现掉落的晾衣架所属哪一户,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同时,业主前往物业中心调取监控,因监控探头无法照到高空,且存在盲区,故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后该业主遂将小区D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D物业公司是否要对上诉人谢某的车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D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等危害小区内人身及财产的事件发生,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D物业公司在其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对小区内存在的业主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即业主在护栏外搭建晾衣架的行为,未进行合理的管理或者制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层房屋悬挂物坠落的风险;同时,D物业公司未合理设置监控等设施,导致谢某车辆受损后无法通过监控录像,来确定直接侵权人并对损失主张损害赔偿。
因此,D物业公司对于谢某车辆在案涉小区被高空坠落的晒衣架砸到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D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系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该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一审判决根据D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认定D物业公司对谢某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其他70%部分的损失,一方面,谢某未将其车辆停在规定的车位或车库中,增加了车辆受损的风险,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对谢某车辆造成损害的直接侵权人系案涉晾衣架的所有人,亦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对谢某提出的要求D物业公司对其车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看法」
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坠物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补充责任一般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形:
(1)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但物业服务企业也一并被起诉作为共同被告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其在具体侵权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由物业服务企业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剩余部分损害,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如果后续具体侵权人被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具体侵权人追偿其已支付的赔偿款项。
来源:红色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