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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2伤!电瓶车楼道“飞线充电”起火,车主已被刑拘

发布时间:2025-07-04

6月25日凌晨,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小区发生一起

因电瓶车“飞线充电”遇强降雨

造成短路引起的火灾,

火灾造成一家四口中

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现伤者还在医院抢救。

火灾发生现场。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摄

7月1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从伤者家属余先生处获悉,事发6月25日零时许,一楼电瓶车起火,他们一家四口在逃生时,他的老婆和15岁的女儿不幸被烧成重伤,儿子轻伤。

其中,余先生老婆因抢救无效已去世,女儿小兰还在医院ICU病房接受救治。医院病情证明显示,小兰体表有50%-59%的烧伤(特重烧伤),病情危重。

金牛区驷马桥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小兰的母亲因抢救无效已去世,涉事电瓶车车主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目前该街道各社区正在对“飞线充电”现象进行严格排查。

近些年已发生多起

因飞线充电引发的电动车火灾

案例一:

上饶市信州区一小区内一居民楼外凌晨冒出火光,火势迅速蔓延。消防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援。根据现场情况,消防员出水枪全力扑救将火势熄灭。

据悉,在约10分钟时间内,有8辆停放在楼外的电动自行车被烧损,火灾还造成该栋楼上部分居民家家具被熏坏,经济损失预计达3万元。

经初步调查,事故由该栋楼5层的居民飞线充电引发。

案例二:

4月9日晚,上海宝山区陈川路某小区,三辆电动自行车及周边绿化带起火。幸好周边居民及时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违法嫌疑人徐某交代,为了贪图方便,当晚10点,他从一楼客厅用拖线板将电线拖至室外进行飞线充电,没想到在3小时后引发火灾。

因过失引发火灾,徐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的

法律依据

一、《消防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物业紧急提醒

再次提醒广大业主:

一、小区内禁止所有电动车上楼充电行为;

二、各楼宇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以及储藏室等严禁停放电动车;

三、禁止私拉电线充电;

四、请在电动车充电桩进行充电,充电时使用安全合格的充电器进行充电;

五、停车后,电动车内严禁放置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来源:物业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