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费是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但很多小区的物业费缴纳率不高已经成为困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一个怪圈,一方面小区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由于收不到物业费只能降低物业服务标准,甚至退出小区,导致“双输”的结果。
在物业费欠缴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是按先催后诉的程序处理。由于一般欠缴的业主数量大、金额小、法院立案诉讼程序长等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走诉讼程序。一些地方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支付令”其实不是一个创新的制度,早在1991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中就有相应的规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其归入法院特别程序中的督促程序。“支付令”是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而物业费、水电费、话费等的催缴则正好符合这一规则。
“支付令”本身有着较申诉更明显的优势。
一是收费低。
二是时间周期非常短。
三是送达容易。
当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支付令”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法院对开展“支付令”业务的动力不足,甚至有些地区还设置法律规定之外的前置条件,导致实践中无法落实。笔者建议,各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与地方法院的沟通,推进法院对物业费催缴“支付令”业务开展。
只要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很好地运用“支付令”、法院能够切实落实“支付令”制度,那么,“支付令”必然可以成为物业费催缴的利器。
来源:物业管理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