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小
心
警惕“职业物闹”在身边!
温馨提示
时下,
一些“职业物闹”将
有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小区
视为“肥肉”,
通过潜伏在小区内
挑动对立、威胁拉票等手段,
推动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更迭,
进而掌控小区资源、牟取私利,
导致小区矛盾复杂激化。
“ 物闹 ”?
“物闹”理解为借炒作物业纠纷而获得非法利益者。发起物闹的可能是业主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
“物闹”已经渐渐成为小区治理中的一大乱象,是众多小区矛盾纠纷的源头。有无数抱着初心想为小区服务的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并不太差的物业公司倒在了资本大潮推动的“物闹”之下。
“物闹”的危害
一、用换物业代替建设小区。换物业是业主们的正当权益,业主们当然可以行使。但换物业不等于物业服务提升,且更换物业的风险极大,只能在现物业完全拒绝配合的情况下行使。
二、让业主和业主产生对立。“物闹”的目的就是制造对立,客观理性的交流,达不到他们想要的效果。所以每每伤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导致业主群体的分裂。
三、造成业委会瘫痪。拿了钱的业委会自然会早早解散,一般是新物业进场半年。毕竟不是为了建设小区而成立的,拿了钱,既不敢监督物业,更怕曝露。而被搞垮的业委会也一样,为了公益付出太多不值得。最后的结果是,肥了几个人,伤了业主们的心,瘫痪了业委会,弄垮了小区。
“物闹”之后,是一个个满目疮痍的小区。所以,“物闹”看似在维权,但本质是在伤害小区。
职业物闹“维权”手段
1. 在小区物色适合的人和外部小物业公司等闲散人员,通过给予工作报酬、利益分成的手段,拉其入伙,作为成立业委会的骨干成员。这些闲散人员将会是“物闹”在小区挑事的主力。
2. 建立各种所谓的业主群。当然,群主一定由“物闹”控制,只会发布不利于物业公司以及现有业委会的信息,对任何有异议的业主,立即踢出群。更有甚者,雇佣专门的写手,设立小区公众号,攥写各种刻意煽风点火的推文到业主群。
3. 在业主群制造矛盾、煽风点火。任何小区都会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但房屋质量问题一般责任主体都是开发商或公共维修资金,“物闹”借此混淆视听,把责任都归咎在物业公司身上;扩大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瑕疵,四处挑毛病,甚至找借口激怒物业员工,留下所谓的证据。在业主群里每天不断挑事、抹黑物业公司,总之就是物业哪里都不好,一定要把现有物业公司换掉。
温馨提示
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依赖于主管部门、物业、业主的协同努力:
◆ 物业应当加大相关内容宣传,向业主传递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观,增强法制观念;
◆ 提供给业主反映意见、建议的良好渠道,并制定完善的意见处理、回馈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 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相关内容,公开办事时间、流程等详细情况;
◆ 发现职业物闹人员,需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在街道、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警惕那些动机不纯的行为:
一、本身长期拖欠物业费,只享受服务不尽义务,被物业起诉,俗称老赖,拼命成为业委会成员与物业作对的;
二、生活中各方面都表现的偏执、不能理解物业管理中正常存在的问题的,虽然本身各方面并不完美,但却苛求物业完美,对物业管理产生误解和怀疑的;
三、开发建设遗留的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怪罪物业公司,对物业公司产生极端情绪的;
四、将非物业公司负责的事,强加到物业公司身上的,不能解决就怨恨物业;
五、本身没有正当职业或稳定收入,想通过成为业委会成员向物业公司索要各种好处或要求减免物业费的;
六、想私分小区公共收益或想在物业公司赢得一份薪水的;
七、有的业委会成员本人或亲属想参与物业经营的;
八、与外围专抢二手盘的不法分子及不良物业公司相互勾结的、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
案例:物闹恶势力终被严惩
2023年5月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对被告人黄山等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案件详情
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山纠集被告人郑家军等人以业主维权为幌子,组织、策划成立一物业公司,非法入驻其所在的临桂某小区,意图驱赶原物业公司,达到自己控制小区物业管理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目的。
黄山等人阻挠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对与其意见不合的业主及原物业公司的员工进行殴打、恐吓和辱骂,强占小区值班室、监控室,打砸、损毁原物业公司管理的岗亭、门禁、监控等设施,多次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黄山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小区内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小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山组织、策划他人煽动多人,共同实施恐吓、辱骂、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组织、策划他人煽动、纠集多人,共同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组织他人煽动、聚集多人,共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围堵妨害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图为一审现场画面)
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黄山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黄山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桂林中院、临桂法院)
来源:物业新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