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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6

为进一步优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推动物业服务提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有关“高效办成一件事”、政务服务对标优化的工作要求,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备案范围

住宅类(含住宅和商住)、商业类开发建设项目。

行政备案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的备案申请。住建部门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定并予以答复。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区域详细分布图,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号为 “ **区物区备【    】   号”。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号为 “襄物招备【    】   号”。

(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号为“**区(前)物合备【    】   号”。

(四)承接查验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十五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承接查验资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承接查验备案号为“**区物承备【    】   号”。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号为“**区业委会备【    】   号”。

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备案工作培训指导

各城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弄懂吃透文件精神,熟练掌握备案流程、申请资料和有关要求,强化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培训指导和工作宣传,确保备案工作落实落细。

(二)加强日常监管,认真履行备案管理职责

各城区住建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理顺工作机制、夯实管理职责,做到对备案事项情况清、底数明、资料全,每年底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报送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对各城区住建部门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不适当的行政备案行为予以纠正,并适时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开展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的评分依据。

(三)规范资料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各项行政备案事项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各城区住建部门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要求规定,妥善保管物业管理行政备案资料,认真核对备案信息录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