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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贴邻居家安装的门,邻居是否有权起诉?

发布时间:2024-09-20

案件介绍

原告宋某为某小区某1号楼1单元1601室(简称“1601室)的所有权人,第三人张某为某小区某1号楼1单元1602室(简称“1602室”)的所有权人,张某于2011年12月17日死亡,1602室经由被告关某(张某之子)装修后出租。宋某认为其邻居关某的房门向外开启,影响了其日常出入和紧急逃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关某将其房门向房间内开启,同时,认为关某在其家门口安装的电子门镜具备存储功能,故侵犯其隐私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关某限期拆除。关某对此提出反诉,关某认为1601室与1602室相邻,两户房门成90度角,且宋某防盗门现为向外开、向左开,当1601室开门时会出现视觉死角,不能看到门外后侧来人,该防盗门在有人经过时打开,会撞到行人造成伤害,给1602室住户及本楼其他住户带来隐患,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宋某将1601室房门向内开启。

[案件索引:(2021)京03民终11578号 ]

02

争议

1、涉案原被告房屋房门均向外开启,是否对相邻权人构成妨害。

2、原告宋某主张1602室的电子门镜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03

法院

1、涉案原被告房屋房门向外开启,是否对相邻权人构成妨害的问题。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宋某主张1601室的户门向外开启时不存在妨害1602室的情况,从而认为1601室的户门不需要改为向内开启;对于宋某的该上述意见,从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1601室的户门与1602室的户门成直角位置,且两门距离较近,在1601室人员出入的时候,人员正好位于1602室的户门前,如果此时1602室从里向外开门,很可能撞到1601室的人员,存在安全隐患,原审法院判决1601室、1602室的户门都改为向内开启,考虑了双方人员出入的安全,故宋某认为1601室的户门对1602室没有妨害的意见,法院院不予采纳。

2、原告宋某主张1602室的电子门镜是否侵犯其隐私权的问题。

对于宋某主张1602室的电子门镜侵害其隐私权的问题,关某明确向法院表示安装的电子门镜没有摄录存储功能,在没有存储功能的情况下,不存在记录宋某家人的出入信息,且宋某也未提供侵害其隐私权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关某安装的电子门镜侵害宋某的隐私权,故宋某要求拆除电子门镜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如之后有相应证据,可另行起诉。

04

律师 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宋某和被告关某作为相邻权人,双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不得侵犯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非法侵占共有部位。原告宋某和被告关某的涉案房屋房门均向外开启,因两个房屋房门之间距离较近,出入时存在撞人的安全隐患,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房屋房门均改为向内开启,于法有据。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关某明确向法院表示其在1602室房门安装的电子门镜没有摄录存储功能,不存在记录宋某家人的出入信息的事实,故宋某主张关某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的宋某要求关某拆除电子门镜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来源:社区治理与物业管理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