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动我市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襄阳物协”微信公众号推出“每日问答”学习专栏,陆续把物业管理相关内容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及时学习。
问
业主委员会履行哪些职责?
答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询问;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 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并 提请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 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决策权力,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街道 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执行秘书,其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