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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小区玩荡椅发生意外,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10-26

在小区游乐场,9岁的儿童小樱玩着荡椅,不慎跌落发生意外,她的监护人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发详情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事发时,小樱和同伴在小区内的荡椅上玩耍。突然,小樱因双手没有抓稳,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到了地上,头部遭受荡椅底部重击,并卡在了地面与荡椅之间。

意外发生后,小樱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小樱的家长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诉至法院,要求几方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的荡椅在安装时存在重大安全缺陷,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小樱的家长疏于监管,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设备公司担责60%

一审法院判决,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小樱家长107.2万余元;原告自负40%的责任。

在游乐设备公司看来,他们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他们认为,小樱的家长在事发地附近和邻居聊天,疏于看护,加上孩子站在踏板上的违规操作,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小樱的家长认为,荡椅的设计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设备上也没有标明使用方法,游乐设备公司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小樱家长委托诉讼代理人:

游乐设备公司未在荡椅周边场地标明荡椅的正确使用方式、使用限制、使用年限、危险提示等,也未在设计选材、用料、生产安装等环节对不当使用行为作出限制。受害人及其父母等其他所有涉案场地所在小区居民,主观上不知道如何正确使用该荡椅,客观上也无法正确使用该荡椅。

那么责任应如何划分?法院查明,涉案器材是居委会于2009年向游乐设备公司采购,并由该公司安装的。

法官称,本案中荡椅底部和地面之间距离只有94毫米,远远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400毫米。此外,国家要求荡椅设备单侧的摇摆幅度不能超过45度,但本案中荡椅的摇摆幅度是不受限的。

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荡椅的底部与地面距离、摆动幅度限制等并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樱与同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可能的损害后果并不清楚,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其他主体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担责。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游乐设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游乐设备公司承担60%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40%的次要责任。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