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动我市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襄阳物协”微信公众号推出“每日问答”学习专栏,陆续把物业管理相关内容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及时学习。
问
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标准是什么?
答
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物业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1)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2)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也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