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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两高司法解释“欠物业费与拒执罪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5-01-30

【法律法规】两高司法解释“欠物业费与拒执罪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业主在法院判决其支付物业费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那么可能会触犯拒执罪。

来源:居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