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依据业主管理公约管理车辆进出不属于妨害物权
基本案情
原告舒某泉、林某等诉称:原告均系某小区业主,被告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9年5月起,无端阻拦原告等人的车辆进出该小区,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通过向社区反映、报警亦未能得到处理。原告认为,被告系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为小区业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为进出小区提供便利。现被告不仅不提供服务,反而阻碍原告等业主自由出入小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允许原告驾驶的车辆自由进出案涉小区,排除妨害。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系依照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责任,不存在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舒某泉、林某等为案涉小区业主,被告为小区前期物业公司。因小区仅有27个地面车位,不能满足全体业主车辆停放要求,部分业主将车停放在道路上。2019年4月,区消防大队和区住建局发布《温馨告示》,明确小区道路禁止停车也无法增设临时车位。随后,被告结合业主建议及信访部门意见制定《管理公约》,经1003户业主征求意见(赞同727户,反对119户等)并公示后实施。《管理公约》规定:业主登记车辆可自由出入;地面车位先到先得,停满后无车位业主需驶离小区;临时停靠不超过30分钟;违规停放且经劝阻后仍不配合三次以上将删除车辆识别信息。因原告林某等车辆违规三次以上,物业删除其车辆信息,引发纠纷。另查明,被告未删除原告舒某泉驾驶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为解决因车多位少引发的停车纠纷,在结合业主建议及区信访部门调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公约》,并经意见征集,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赞成,故上述《管理公约》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诉讼中,原告提出《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的结果不真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所述意见不予采信。因原告林某等驾驶的浙××××等车辆多次不按规定停放,违反《管理公约》三次以上,且又拒绝签署自愿遵守《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为确保小区消防安全,两被告依据《管理公约》对上述车辆实施管理,并无不当。庭审中,被告明确提出,如原告书面承诺遵守《管理公约》,可以恢复其登记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使其进出小区不受影响,但上述原告仍明确表示拒绝遵守《管理公约》。这足以表明,原告驾驶的车辆之所以失去进出小区的便利,完全系其自身拒不承担文明停车的义务所致 ,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亦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至于原告舒某泉驾驶的浙××××车辆通行问题,因被告辩称其并未将该车的自动识别信息删除,而原告舒某泉、叶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故对其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本案适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第78条、 第83条)
案例启示
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管理公约或管理规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管理公约中关于限制业主车辆自由进入小区之规定的物业服务行为,不属于妨害物权。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杭州物业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