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与之前的《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由之前的重点管理区扩大到全市;携犬只出户时,由之前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修改为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系犬绳,犬绳长度不超过二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等。
《公告》内容表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上位法的修订以及工作实践的深入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修改后的《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养犬登记和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覆盖范围将原《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重点管理区”修改为“本市”,第二款“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修改为“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登记和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制度覆盖面扩大到全市范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考虑到对城区养犬数量进行控制仍有必要,保留“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两只”,调整到第三款,并增加了对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的处置途径和要求。
调整了违规养犬行为处罚标准。对不按规定执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上位法进行修改。
完善了犬只经营和收容工作规范性要求。一是明确全市范围内销售犬只应当接受监管;二是如实记录犬只来源流向;三是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为今后强化犬只流向管理打下基础。
个人饲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调整了处罚标准。养犬未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2日。
意见收集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xysfjlfk 163.com,并在主题上注明“《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襄阳市襄城区南街9号襄阳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441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