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省委社工部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5 年深化“三方联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建函〔2025〕58号)精神,深化社区、业委会、物业“三方联动”,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效,结合我市实际,中共襄阳市委社会工作部、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联合制定《襄阳市深化“三方联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行动方案》,其中,关于组建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如下:
推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覆盖。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全面建立候选人资格审查机制,扎实推进业主大会成立与业主委员会组建。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襄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工作指引(试行)》,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选聘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等职责。鼓励经街道社区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按规定程序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2025年,各地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覆盖率达到95%以上。
提升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规范业主委员会组建与运行,街道(乡镇)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换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社区初审、街道(乡镇)审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履行委员誡镭职责、谋取私利、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街道(乡镇)指导业主大会依法终止其委员资格或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前谈话、教育培训、工作述职、履职评价、离任经济审计制度。自2025年起,街道(乡镇)负责同志每年对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开展任前谈话。街道(乡镇),每年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襄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
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1.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2.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4.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在任期内无法履职,且未能重新选举,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
二、组建要求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各单位指派的代表、代表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主任由街道(乡镇)指派的代表担任,街道(乡镇)可确定1-2名业主代表担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三、组建程序
(一)公告。符合上述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情形的,街道(乡镇)应当就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二)推荐人选。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社区进行资格预审、街道(乡镇)审定。推荐或自荐的业主人数超过拟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数时,街道(乡镇)可设定业主代表候补委员,确定候补委员人数,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具备履职的健康条件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3.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小区管理规约(临时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鼓励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村)两委干部、网格员等和具有法律、财务、工程、社会工作等技能的人员积极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的自荐或推荐。
(三)确定人选。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公示截止日后5日内,街道(乡镇)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优先推荐党员业主代表进入物管会。
(四)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乡镇)应当将成员姓名、职业、住址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如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街道(乡镇)提出,街道(乡镇)应当在5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公示期满之日或者核查结果公示之日起正式成立。
(五)成立刻章。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将组建公告推荐表、自荐表以及异议核实等组建过程资料立卷归档,由街道(乡镇)出具成立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街道(乡镇)出具的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专用印章。
四、工作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根据不同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等;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推动业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物业项目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无法完成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前,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五)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依据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重新选举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运行制度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3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10 个工作日。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的,由街道(乡镇)按照本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及时补充。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六)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乡镇)应当及时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后,街道(乡镇)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六、指导监督
(一)市委社会工作部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县级社会工作和住建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统筹协调推进。
(二)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乡镇)做好相关工作。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来源:市住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