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起,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住房租赁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应该承担怎么样的义务?一起看看《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出租人的义务
问:出租住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目前,杭州规定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问: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应怎么做?
答: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会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问:押金怎么收、怎么退?
答: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问: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答: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问: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出租人还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2)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4)出租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登记并报送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租人的义务
问: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的事项有哪些?
答:(1)应主动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以供核验;
(2)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问:使用租赁住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2)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3)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严禁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
问:租赁双方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答:(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2)鼓励使用示范文本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3)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住房租赁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租赁市场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请广大出租人、承租人依法依规履行义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住房租赁环境。
来源:杭州住保房管